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4282/2016-053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东政发 |
| 文件编号: | 东政发〔2016〕23号 | 成文日期: | 2016-12-14 16:31:08 |
| 索引号: | 113705000045054282/2016-05373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 组配分类: | 东政发 |
| 文件编号: | 东政发〔2016〕23号 |
| 成文日期: | 2016-12-14 16:31:08 |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0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21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通知》(东政发〔2013〕14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动县区发展积极性。除市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的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县区,调动各县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注重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兼顾当前与长远,既与2013年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区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
(三)市以下地方分享部分,在省级继续按15%比例分享基础上,市与县区现行财政体制不变。属于市级固定收入范围的,继续作为市级财政收入;属于市与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范围的,继续按50:50比例分享;属于市与河口区、垦利区、广饶县增量分享收入范围的,继续按12:88比例分享。上述收入缴库及市级分享部分的结算方式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中央从县区上划的收入,市级将根据省对我市的基数返还补助情况,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到县区。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届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